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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市2023年十大憋屈案例公布

2024-03-16 21:04:45 来源: 本网  作者:向龙
      3月15日下午,2024年西安市“激发消费活力”3·15文艺晚会在陕西止园饭店隆重举行。会上,陕西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张正佑宣读了西安市消费维权联合会2023年十大憋屈案例。


       案例一:学生上网打游戏 被骗八千养老金
  车先生是退休职工,小孙子在大人不知情的情况下,被三家网站共骗去养老金7554元。
  一家网络骗去3478元。一家网络骗去2907元。一家网络骗去1169元。
  小孙子车某去年12岁,五年级学生,是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根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交易量数额过大,不能辩认自己,
  且家长不认可的,经营者应当依法返还价款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也有人身财产保障权和相关条款的规定。
  车先生要求全额退款。经本多次依法协商,广东某网络公司已退完1169元,但东南某网络公司未退还,另一家南方某网络公司也未全额退还。
  如一个月内仍未退还,本会将支持车先生对这二家网络公司提起上诉。
  
  案例二:“气人”的豪华按摩椅 
  2023年8月15日,消费者黄女士来电投诉说,2022年3月,某厂的一则豪华按摩椅广告说的如何好,终身保修等,吸引了她。5月份在上海订购了一台,价格1980元,运费100元,共计2080元。
  6月13日送货到家并付了款。厂家是某地健身器材公司。
  使用二三个月后,面布绞坏了,按摩机芯也不行,把96岁的老人弄得疼痛难忍。因无法使用,黄女士多次打客服电话,客服说找厂家处理,来回推。她又向两省市相关单位投诉,厂家才派一人来。那人看了说不好修,你自己修理吧,竟走了。
  无奈黄女士向本会投诉,并将证据一并发来。通过了解,该厂驻地经营者夸大宣传,态度恶劣,此产品质量差,容易发生伤人的安全问题。
  我们查看了一些证据,认为该企业违反了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的安全保障权,产品应于退换。
  在本会督促和相关单位帮助下,厂家9月6日来人,给换了新机器芯,并修好了皮面。
  黄女士对此十分满意,表示感谢!
 
  案例三:无理由追回 2万元购房定金
  8月7日,徐女士在位于一地铁站旁预订房一套,缴纳2万元的预定金。因未拿到收据,心中不定,8月12日决定退回订房预金。
  去了该房企售楼部,人员说让找公司解决。徐女士找不到公司的官网,也无法打通该公司的电话。
  无奈的她投诉到了西安市消费维权联合会。
  本会现场调查了解,公司说《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专项治理方案》的5日内可无理由退房政策十分透明,公司认为退房的具体日期是从缴纳款项的当日起计算5日以内。
  本会联系了开发区的住建单住房管人员,他表示上级相关文件应该有效,房企对《方案》认知有误,12日才是最后一天,徐女士应是未过5天无理由期。
  本会人员认为,《民法典》第201条规定,签订时间是当日不计,自下一日开始计算。徐女士退房的日期是在12日,符合5天内无理由退房期限的。
  2023年8月底,经过本会和双方协调,公司同意退还了2万元的预定金。
       徐女士非常感谢我维权联合会!
 
  案例四:办卡梱掷销售 私加一万多元
  某银行业务员给高先生打电话,问需要办理信用卡么?高先生说,要的,去办理要带什么?业务员说带身份证和银行卡,高先生疑惑问,为什么要拿银行卡?业务员说要办理POS机,高先生说我不办POS机,业务员说,那信用卡就办不了。
  高因急需信用卡,业务员说,要交1万零80元的手续费,高先生说这么高?业务员说都是这样,高先生说,那就办了吧。
  但在首用POS机的时,发现扣了25632元5角,竞远远超过业务员说的手续费1万零80元。
  高先生就联系POS机总部,他们说之前办理的是实行的优惠政策,现在结束了,手续费是25632.5元。
  高先生说,业务员从没有说不优惠的手续费是25632.5元。
  无奈向本会投诉,本会告知,依照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八条,消费者有知情权,第九条,有选择权,企业应当遵守,履行义务。
  经本会督促下,企业退了15552.5元的手续费。
  高先生十分感谢。
 
  案例五:烧坏车座想隐瞒 讲法协商换后座
  孙先生2022年12月,在某汽车店购买了一辆小卧车。
  2023年3月28日,孙先生去该店将车停放,等修好后再取。
  6月9日,有朋友告知,看见孙先生的车后2排座椅、地板着火了,孙先生急忙赶到,查看真是着火过的,他气愤的责问店方,为什么不主动联系他!想蒙混过关!
  在孙先生的指证下,店方承认车辆着火有损坏,但只是口头答应换座椅,孙先生说,我车才行驶了5千公里,后座椅和地板着火后,车内饰受到熏烤,油路、电路都有隐患,要求更换一辆新车,店方表示不更换。
  孙先生气哼哼就来投诉后,本会即时派人现场了解,依照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诚实信用原则和规定,告知店方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权、赔偿权,并协调双方根据实际情况于以处理。
  多次协商后,店方同意更换了近2万元新的座椅。
 
  案例六:诱骗保单借款 退保循环诈钱
  消费者田女士,向西安市消费维权联合会投诉一件很气愤的事,某分公司营业网点,诱骗高龄近80岁的老母亲,乘将名下保单变更为保单受益人子女时,办新单退保单,循环再借款,迅速转出谋利的事。
  田女士登录母亲arpp后,看到保单借款主要有三笔,2017年7月30日奇怪地出现第一笔借款1万,11月25日归还。
  又奇怪地出现第二笔2019年9月12日借款8.356655万元,无归还日期显示。更怪异地出现第三笔2021年8月20日10万元未归。还本息和已经11.4万元。
  田女士经询问母亲和查询银行流水后有以下问题:
  一是发现保险业务人员多次反复忽悠和欺骗老人说,人活着用不了,百年以后才能用,多借多得,子公司收益高还能补偿等营销术。
  二是发现转账快,几秒钟、几分钟或15分钟立即转入,违反规定时间,快转。
  三是发现转账要么转到上信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,要么联系平台某联公司,相互勾联操作,要么胡说是什么子公司。
  近80岁的老人上保险单有31.2万元,经退借损失13.5万元;借款保单10万元加上利息,损失11.7万元,两项合计损失25万多元。还有说不明的2万元。
  田女士诉求是,保单借款本息不认可,全额依法三倍赔偿,赔偿老母亲的精神损害。
  本会将依照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权、赔偿权及相关条款。支持田女士走协商或司法途经,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 
  案例七:材料偷粱换柱 违约退一万六
  2023年7月,一位钟先生十分气愤向本会投诉:
  2022年3月3日,他在某木业有限公司订制了实木复合门、护墙板和楼梯。合计8万3千元,已付1万6千6百元。
  过了些日子,他去看装修房,看到做好卧室门小样等,发现问题多多。门质量低劣,四个角已经严重开裂,且污染气味呛人,实木复合门变成密度板,还将墙板柱子数量删减了,不告知也不减少费用。
  钟先生说签了合同后的老板矢口否认,言而无信,言辞刻薄,多次争吵,让人心力交瘁。
  因上原因,钟先生要求终止合同,全额退还已付款。
      本会经查看和了解,对照标准,指出这些产品不合格,约定失信,依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诚实有信原则和涉嫌 55 条,应立即退款。
      面对事实,老板只得将 1 万 6 千 6 百元退给了钟先生。
      钟先生十分感谢本会。
 
       案例八:消费用电物业多收 购买设备物业私赚
  2018年以来,市一小区小组刘先生代表750多户社区的消费者,向西安市消费维权联合会投诉该物业公司。
  投诉是,业主2020年看见一张8月电费清单,因“生活用电”
  应该是“130120度”每度0.4983元度,小计:64838.8元。却发现该物业公司额外加价0.11元(每度电变0.61元)收费79373.2元,可赚取利润14535元!按此计算,一年就可非法所得17万4千4百元,三年就达到52万3千元,但该物业公司而是收了六年之多。小区居民们很气愤,要解聘该物业公司。
  还有,小区业主发现该物业公司有单据不正规,有大设备购买虚报虚开行为。
  该物业公司连续侵害了社区消费者的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的知情权丶选择权和财产权。
  本会收到投诉后,由孙先生帮助小区业主,向相关单位反映有了进展,行政部门有了回应。本会将继续支持孙先生跟进,维护社区消费者的利益。
 
  案例九:预约满出不了票 购买演出可出票
  2023年12日,方先生一行五人,来西安旅游,计划参观陕西两个博物馆,到后他们预约了二天。
  第一天参观了一个博物馆后,感到十分高兴,但去另一个博物馆时预约门票,工作人员说已滿了,方先生遗憾说,来西安就是来看二个博物馆的,随后无意便问了对方,怎么能参观呢?对方说,方先生你家五口,每人花298元购那园的演出票,才能约到票,就可看第二个博物馆了。
  无奈方先生一家5口花了1490元买了演出门票,才拿到预约票,看了第二个博物馆。
  方先生叹口气说,不理介,叫我多花了钱,才了心愿,这样的行为,有损文化古城的形象,也损害了我消费者的权益,特向你们西安市消费维权联合会投诉,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。
  本会将先告知对方查明,给予处理解决。
 
  案例十:消费者买酒2484元 获赔十倍24840元
  2015年12月2日,孙先生出差某市办事,从超市买了53度药酒2瓶,单价898元。23日买一瓶,单价688元(两次共花费2484元)。
  孙先生通过辩看,认为该酒不符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,向本会投诉,经双方多次与之协商,公司认是“知假买假”不同意。本会支持孙先生就向法院起诉。
  孙先生的一审、二审、再申败诉后,本会继续支持孙先生“退一赔十”,提请再申抗诉。
  2023年3月31日,检察院认为这起“知假买假”案,于法有据,属于消费者,《食品安全法》并没有限制购买动机,客观上抑制了假冒伪劣,有利于诚实商家利益与维护食品安全。
  法院认为这起食药“知假买假”案,于法有据,在食品药品特殊领域安全上,司法方面对该领域“知假买假”惩罚性赔偿沒有否认。
  改判,支持退一赔十!
      本会对孙先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丶坚韧不拨的精神表示点赞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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